白癜风图片 http://m.39.net/pf/a_6856181.html

年6月18日王某入职公司,负责工模部五金模设计,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劳动合同。

王某在《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岗位”栏中签名填写的自荐岗位是“五金模设计”,该栏特别说明:

1、经公司招聘人员介绍公司岗位特点,由员工自行决定自荐岗位;

2、自荐岗位是员工在工作中愿意到任的岗位,员工同意公司根据员工自荐岗位调整员工工作岗位而不需要再次征得员工同意。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根据公司所提的再审事由及请求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应否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公司调整王某的工作岗位到“五金模师傅”,但对调整岗位的必要性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王某调整的岗位并不符合员工自荐岗位的范围,且明显降低了员工工作环境和条件。

王某留在原岗位拒不到新岗位报到,公司以此认为王某的行为属于旷工,并以违反《员工手册》的规定为由对王某作出自动离职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原判决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令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并无不当。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来源:劳动仲裁与法律

浙江林峰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林峰律师,执业于浙江红天葵律师事务所。自执业以来,秉承正直和诚信的理念,致力于为企业及个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将律师的专业知识与丰富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亲情服务,精益求精,始终把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放在第一位,凭借勤奋敬业的精神、良好的职业道德,视委托人的利益为最高执业准则,逐渐形成了具有自己特色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防范、规避风险,提供多渠道、高效率、操作性强的解决方案,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联系方式:长按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hongtiankui.com/htkzpjs/6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