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借同事房子请客,回家途中身亡,
热心的同事招呼大家吃饭,借用了别人位于单位对面的房子,而这位热心的同事自带酒菜过去,席间小酌两杯。在休息了两个小时后自己骑摩托车回家,却在骑车时栽下路面,头撞硬物身亡。一同聚餐的几位同事和公司,被死者家属起诉到湖南省绥宁县法院,索赔40万元! 案件经过 汪先生是邵阳绥宁一家物业公司的保安,平时跟同事关系很好,经常邀人一起吃饭。 年12月,汪先生想着请公司几位同事吃饭聚餐,他找到同事彭先生,想借他家请同事吃饭,彭先生爽快同意了,还发短信通知几位同事过来吃饭。 请客当天早上,汪先生把腊肉、鹅、血粑还有酒水饮料送到彭先生家,然后去公司打卡上班。中午又买了一些菜送了过去,请彭先生家人帮忙做饭。 当天傍晚,虽然汪先生应该晚上8点下班,但他还是和几位同事与彭先生家人一块吃了饭,汪先生热情邀请同事喝酒,只有同事老杨跟他小酌了两杯,还有同事叮嘱汪先生,让他们少喝点。 饭后,有的同事先走了,有的跟汪先生一起打了一会牌。临近晚上9点,汪先生跟人告辞回家。走之前还用手机程序打卡下班,离开时,彭先生还叮嘱开车慢一些,到家后打电话报平安,遗憾的是,彭先生再也接不到这个报平安的电话了。 当晚9点多迟迟没接到报平安电话的彭先生给汪先生发短信、打电话,都没有收到回音他预感不好叫了另外一位同事一起去看看汪先生回家没就在他们去汪先生家的路上他们遇上了前来处理交通事故的交警这才得知汪先生骑摩托车摔下路边排水沟当场死亡 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汪先生无证驾驶且摩托车没有登记、没有买保险汪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由于事故中汪先生全责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物业公司支付了丧葬费、抚恤金以及人道主义救助5万元法院认定聚餐与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汪先生家人认为 聚餐的人明知道汪先生当天处于上班时间,没有在汪先生上班期间饮酒进行劝阻,喝酒后也没有通知家人,并且,当天有公司副经理参加了聚餐,因此,聚餐的众人以及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他们把这些同事和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40万元。 当天并没有喝太多酒,饭后几个人一起打牌,汪先生没有醉意,思维清晰,开车回家时也没有任何异常。事发原因是汪先生车速过快引起。 法院审理后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汪先生热情好客,与同事关系较融洽,出事当天主动拿酒菜到彭先生家请同事吃饭,汪先生是聚餐的提议与组织者;酒席间,汪先生主动给自己和老杨倒酒,没有人劝酒,其他人都没有喝酒。当天聚餐时间不长,喝酒不多,汪先生饭后还休息了两小时。一起的同事还提醒过汪先生少喝酒。尽到了同席者的提醒义务,聚餐不属于职务行为。 同事彭先生为汪先生请客提供场地和方便,饭后一起喝茶、打字牌休息,在汪先生离开时叮嘱到家后报平安,尽到了一般朋友的照顾和谨慎义务;在联系不上后找人开车去汪先生家确认,尽到了同事的谨慎注意义务。 汪先生是聚餐的组织者,各被告与汪先生聚餐并无过错,没有对汪先生实施过侵权行为。交警部门认定死因系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头部碰撞硬物致头颅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脑组织破碎急性死亡,没有认定酒后驾车是交通事故的原因。汪先生的死亡与各被告之间的聚餐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汪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应对其行为后果负责。 据此,法院驳回了汪先生家人的诉讼请求。 网友观点 这件事您怎么看? 来源丨潇湘晨报、湖南高院等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分享转载请注明作者!如有侵权请立即与我们联系删除!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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