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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好友平时相约聚餐喝酒本是一件乐事,然而,酒后无证驾驶同行好友的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就演变成了一场悲剧。

案情回顾

周某、张某、方某甲、方某乙系工友,平时关系很好,隔三岔五地相约聚会。年7月5日晚上,张某提议到某KTV聚会,四人同乘张某所有的闽E*****0号小型轿车一同前往。期间,四人均有饮酒。隔夜5时40分许,四人离开KTV,抱着侥幸的心理,还是决定开车回厂。经四人协商决定,由周某当司机,其余三人作为乘员。而当时作为驾驶员的周某不仅饮酒,而且还未取得驾驶资格,当车辆驶出KTV不久,由于车速过快,就在莆美镇莆下路段撞到路边绿化树,造成周某、张某、方某甲、方某乙四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周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坐者张某、方某甲、方某乙在事故中无责任。由于在事故中方某甲伤情最重,构成十级伤残。方某医院、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08元。后由于与其余三人关于赔偿问题协商不成,方某甲诉至云霄法院,要求周某、张某、方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合计.53元。

法院判决

云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方某甲与周某、张某、方某乙四人共同聚会,并且都有饮酒。张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明知周某饮酒且无证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付给周某驾驶,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自身存在过错;周某作为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在明知自身饮酒且无证的情况下,仍执意驾车,自身存在过错;方某甲、方某乙同为聚会的参与者,在明知周某饮酒且无证驾车,未尽到相应的提醒、通知等注意义务,仍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自身也存在相应的过错。

结合四人在事故中所存在的过错程度,云霄法院确定周某、张某、方某甲、方某乙在事故中分别承担30%、30%、20%、20%。据此,依法判决周某、张某、方某乙分别根据相应责任赔偿方某甲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

亲朋好友之间聚餐,喝酒助兴少不了,但一定不要酒后开车,更不能酒后无证驾驶。而同车同乘者,如果发现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而不劝阻,那么,驾驶员酒后实施不法行为,同车同乘者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云霄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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